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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携带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广场、草坪、市场、商场(店)、饭店、餐厅、医院、学校、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候车室、候机室及其他休闲娱乐及公共场所。
二、携宠物外出必须束链,并由成年人牵行。
三、携宠物外出,宠物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必须立即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敦煌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宠物主人应定期为宠物进行检疫、免疫、注射疫苗。
五、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宠物影响他人的休息时,主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宠物交易必须在工商部门划定的市场进行,宠物办理了免疫证和准养证方可进入交易市场。
七、宠物必须在市畜牧中心免疫部门办理免疫证,每年年审并免疫。
八、宠物主人不服从纠正和处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自: Android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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