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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1 11:59: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观念的放开,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财产“AA制”夫妻。所谓财产“AA制”,即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财产约定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通常是共同共有制,即共同所有,共同处置;但财产约定制不同,是婚后夫妻双方通过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为了避免将来发生争议,法律规定双方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签订该协议。
【问题】实行财产“AA制”的夫妻,通常都有一个疑问:一方对外债务,另一方是否有义务偿还?
【解答】问题答案并非是否这么简单,具体要区别不同的情况。
首先,对内,对于夫妻双方而言,这种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该约定,一方没有义务偿还另一方所欠债务;
其次,对外,对于债权人而言,夫妻这种约定是否对债权人有效?关键取决于债权人是否知晓该约定。债权人知晓该约定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债权人不知晓该约定的,夫妻双方有共同清偿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债权人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即使知道也可能会否认知道该约定,怎么办?夫或妻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即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否则,夫或妻一方只有承担不利的后果,即一方对外债务也需要双方共同偿还。
【案例】原告Z诉被告A、B夫妻借款案。被告A和B婚后约定夫妻财产实行“AA制”,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各人债务由各自偿还。2015年3月,A向Z借款20万元投资一公司,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后因A投资公司涉嫌非法经营导致投资失败,无力还款。今年8月,Z遂以A和B夫妻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A 和B夫妻俩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被告B认为,A、B约定了夫妻财产实行“AA制”,婚后各人债务由各自偿还,借款及投资行为都是A个人行为,因此,B无须承担还款责任。原告Z则认为,其不知道A、B夫妻的约定,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被告B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之间实行的财产约定制,对夫妻有效,但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本案中,A借款应为个人债务,但因B不能举证证明原告Z知道其夫妻间的约定,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Z。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A和B夫妻俩共同偿还原告Z借款20万元。
【相关法条】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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