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男方刘某与女方黄某某于2008年8月认识,并于2009年10月26日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9月17日生育一女儿:刘佳某,后因性格不合等多种因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当事人刘某找到泰仁律师事务所,诉求能够调解离婚。 案情代理: 接案后,泰仁承办律师询问案件当事人,阅卷,核实证据,查找法律依据,参与调解。 调解结果: 双方调解告终,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女儿刘佳某判给女方,男方每月支付2000元给女方作为子女抚养费用。
律师意见:
对于离婚纠纷案件,律师必须做好开庭前准备,如询问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出具代理意见等,以便在开庭时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在此类案件中,案件当事人愿意调解时,尽量争取调解结案,有时调解结案对当事人来讲有可能产生更有利的结果。 当事人:刘某 办案律师:曾秀琳、邓祥 委托时间:2016年8月17日 结案时间:2016年8月30日 泰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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