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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司法公正吗

发表于 2017-5-5 16:20:32 16880人阅读 91人回复 只看楼主

31#
发表于 2017-5-5 13:45:5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安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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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7-5-5 13:53:0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安徽
这种事情,当事人不能直接到雨山区法院起诉吗?干嘛要经过检察院这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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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7-5-5 13:55:5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安徽
很多案件有诉讼时效的,一般是两年,过了这个时间,法院就不会受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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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7-5-5 13:58:17 该帖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安徽
 
不公平的太多,太多,世界上本来就无公平的事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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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7-5-5 14:13:23 该帖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安徽
 
这个应该属于民事诉讼吧?应该起诉到法院,这个绿化安装公司没有安装护栏,是导致孩童落水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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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7-5-5 14:18:2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安徽
MAS_hzh 发表于 2017-5-5 13:05
秀山湖也没有护栏,咋办啊?

长江也没有护栏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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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7-5-5 14:44:4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安徽
晨小曦 发表于 2017-5-5 10:09
各位朋友,本来我不愿意把此事公之于众,也没有当时拿身亡的孩子闹访。我是一个坚持法制的人。深信我们社会 ...

爱慕难助。尝试通过法院作为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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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7-5-5 15:05:57 该帖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安徽
 
呵呵!底下不作为。没看到哪个规定不给越级信访,省长信箱只要实名都可以放映问题啊!是会转到下面,但是你在上面有记录而且上面会要求下面回复处理,下面就不敢不作为了!懂吗?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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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楼主| 发表于 2017-5-5 15:11:08 该帖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安徽
 
MAS_hzh 发表于 2017-5-5 13:4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谢谢你的回复,你的回复证明了我的案子具备刑事案件的立案要件。园林处责任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执行住建部发布的城市公园设计规范,和城市绿地设计规范。造成了受害儿童在二分钟左右的时间失足落水,瞬间沉入水底,连附近10米远冲洗平台的10几位工人都没看见。造成一人身亡的后果。
其实,现在的焦点集中在这张貌似合法的回复上。检察院一句在没有设置护栏的地点落水证据不足,就驳回我的立案请求。他既不说明哪些证据不足,也不提供被告方的反证。然后就不理睬你,你自己想办法到别的地方告去。而事实上,有开发区公安局视频,图片,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链。而被告方没有证据反证。只是主张有可能在别的地方落水,被水流冲过来。大家知道节庆广场那个水域东西北三面是实体的湖岸,南边是观景平台。水体平稳的港湾式的水域。绝非被告狡辩的是自然流动的河道。他们也不可能回答出哪里是上游下游,水体是怎么流动的。
总之,你有千条理由,证据,他检察院办案人员不听,不睬。你控告无门。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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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楼主| 发表于 2017-5-5 15:24:32 该帖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安徽
 
崇山峻岭 发表于 2017-5-5 14:13
这个应该属于民事诉讼吧?应该起诉到法院,这个绿化安装公司没有安装护栏,是导致孩童落水的原因之一。。。

谢谢你的关注。这是一个损害案件后果,二个诉讼案件的事情。民事诉讼是赔偿的问题。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属于检察院反渎局公诉的案件。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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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7-5-5 15:32:27 该帖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安徽
 
你儿子落水你自己也要有责任,太不注意了。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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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7-5-5 15:54:12 该帖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安徽
 
晨小曦 发表于 2017-5-5 13:32
是的,我父亲是革命军人

你的革命军人父亲知道了估计只会骂你丢人现眼吧,这本身主要就是你这个监护人监护不力,你这要是在美国首先要被逮捕的。
http://m.sohu.com/n/478052205/?mv=3&partner=baidu

还好意思说自己没有责任?也许你可以说我是检察院的托,反正在你眼里不为你说话的都是检察院的托。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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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7-5-5 16:11:50 该帖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安徽
 
有钱才是真理。。。无钱。。。不要想。。。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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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7-5-5 16:17:2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晨小曦 发表于 2017-5-5 11:14
看来这位朋友也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你的意见也是被告的辩护。再一次恳求这位热心的朋友,仔细阅读我针对你 ...

http://news.sohu.com/20081105/n260451027.shtml。随便搜不是很多吗,你这个怎么看也够不上玩忽职守罪啊,钻进去出不来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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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17-5-5 16:20:3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安徽
我不是专业人士啊。但是个人感觉这个事应该可以直接起诉园林局吧。为什么要走检察院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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