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OK论坛

[案例推送] 篡改合同—煮熟的鸭子都飞了

发表于 2017-10-13 22:23:30 2267人阅读 1人回复 只看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7-9-29 11:21: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本帖最后由 海洋饼干 于 2017-9-29 11:30 编辑

网络新闻网讯:  “本来是一场必胜的官司,都怪自己当初自作聪明走捷径,错失了应该有的赔偿金。”8月7日,市民刘女士拿到法院判决书懊悔不已。五个月前,她与赵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为逃避二手房过户时各项费用,便约定更改与开发商签订的购买合同逃税。然而,眼见德州房价上涨,赵先生失信毁约,一场证据确凿的官司,却因合同中有逃税条款不受法律保护,失去了双倍赔偿金。
  五个月前,刘女士看中了三八路一套房源,虽说是二手房,但房子并未入住,售价与开发商售楼处的价格相差不大。刘女士看中后快速入手,与房东赵先生商议以95万元进行交易。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规定买卖中全部费用由刘女士承担,合同签订后先付给赵先生5万元定金,房屋正式交易后付清全部房款,期间如赵先生违约,赔付刘女士双倍定金。
  此外,为避开二手房过户中的各项费用,刘女士还想了一个“高明”的办法。以更改赵先生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规避过户中的各项费用,如此一来将省下一笔不小的费用,赵先生也愿意配合使用这个办法。但在房子交易期间,当地房价上涨,赵先生几次拨打刘女士电话,称房子卖亏了,要求加钱,否则不再进行交易。
  对此,刘女士十分不满,认为房屋涨价是市场行为,既然之前签订协议,就必须按照协议履行,多次催促赵先生尽快与她一起去“改合同”。遭到对方拒绝后,刘女士拿着合同以及与对方违约录音,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合同已经解除,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地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时,所购房屋已经在房管部门备案并网签,合同中有关涉案房屋的转让部分,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从合同内容看,双方签订的商品房屋转让合同实质是进行二手房买卖,所谓“改合同”,目的在于逃税,本案实质上是利用房产转让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掩盖逃税的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虽此案中赵先生违约,但该商品房转让合同本身无效,不能获得双倍定金赔偿,刘女士只可以索要其为房屋已支付费用。
      泰仁律师说法:《合同法》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案例中,合同双方以房屋转让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逃税的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符合《合同法》52条规定的几种情形,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泰仁律师在此提醒大家:想要得到法律保护,首先就要做一个合法的公民,遵从法律。如果你的非法权益遭受侵害,可以及时寻找律师帮助。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赞 踩
头像被屏蔽
2#
发表于 2017-10-13 22:23:30 该帖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