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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6 08:51:1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一名企业老总借助QQ,冒称童星核审小组的工作人员,以审核童星需先行检查身体发育为名,诱骗、唆使全国各地多达11名的未成年人在视频中对自身实施猥亵行为,性质极其恶劣。
这真的不算猥亵吗?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槌敲响,将这起新型猥亵案件的犯罪性质作出终审认定,以猥亵儿童罪,维持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曲某有期徒刑十年的刑事裁定。

老总网上一年猥亵11名女童
今年42岁的曲某是个中年大叔,老家在河北,在上海经营一家公司,但他们的法定代表人曲某竟是个色狼,私下在网上干着龌龊的勾当。
根据一审法院的认定,20167月至20175月间,曲某通过QQ聊天软件,冒称童星核审小组的工作人员,以审核童星需先行检查身体发育为名,诱骗、唆使被害人在视频中自行脱掉衣裤,对自身实施猥亵行为。在这差不多一年里,曲某诱骗、唆使全国各地多达11名的未成年人在视频中对自身实施猥亵行为。
2017669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嘉定区外冈镇曲某所在的公司将曲抓获,同年713日被逮捕。

一审法院:不同于传统猥亵,但社会危害严重
一审中,曲某的辩护人提出:曲某没有采用常规的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的猥亵方法,也未使用强迫、威胁的手段,也未将被害人的照片、视频传播至网上,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
但一审法院认为,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行为,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也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对自身实施猥亵行为;既包括在同一空间内身体的直接接触,也包括通过网络在不同空间内的非直接接触。
该院还认为,该案中,曲某通过网络诱骗不特定被害人做特定动作,对自身实施猥亵行为,虽然与传统的猥亵行为有一定区别,且没有进一步的强迫、威胁或传播的行为,但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法院据此而认定,被告人曲某为了满足性刺激,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多名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
今年517日,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曲某有期徒刑十年。
上海二中院:量刑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曲某可能做梦也没想到,仅仅通过视频实施猥亵,竟被判十年有期徒刑,这刑判得实在太重了。他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要求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判处
他的辩护人也认为,对曲某的行为应该区分一般违法和犯罪的区别。曲并未同被害人进行肢体接触,也未用恐吓威胁的手段,与传统猥亵有一定的区别。只是看裸体,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猥亵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上海二中院认为,曲某为了满足性刺激,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多名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人数多达十余人,应认定为刑法第237规定的有其他恶劣情节,依法对上诉人曲某应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判处,且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原审法院鉴于上诉人曲某当庭能够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所以量刑并无不当。
二中院最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虚拟世界中实施猥亵该当何罪?
与传统的面对面接触式的猥亵不同,本案是一起在虚拟世界中通过网络实施的新型猥亵案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与被害人不处于同一物理空间,即没有身体实质性接触时能否构成猥亵行为。刑法中的猥亵行为,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也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主动对行为人或第三人实施猥亵行为,还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主动对其自身实施猥亵行为。
从本案来看,被告人曲某明知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的儿童,以童星审核、检查身体为由,诱骗、迫使女童实施脱衣及暴露隐私部位等猥亵行为,侵犯了儿童的性自主权,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应予定罪处罚。
与传统猥亵犯罪相比,猥亵犯罪一旦通过网络实施,其社会危险性将呈几何倍数的增长,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广泛性。以本案为例,受害儿童多达十一名且遍布全国各地,其中多名儿童被诱骗两次,结合曲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此,需要提醒家长和小朋友,青少年处于身心发展尚不完全的阶段,辨别能力相对较弱,而网络又具有虚拟性、超时空性、高度自由开放性及匿名性等特征,青少年在网络空间容易脱离现实空间成年人的约束和教导,从而增大在网络中受害的几率。因此,未成年人应当加强个人保护意识,学会甄别网络中的真假是非,在家长的指导下安全上网,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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