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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5 23: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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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安徽
你到网上找《婚姻法》看看不就明白了?我不知道现在的《婚姻法》是怎么规定的。我2002年离婚的时候,女儿刚刚一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孩子不满三周岁,除非双方有协议,否则一律判给女方。我就是因为担心在财产分割上有争议,最后需要经过法院判决,这样我可能会失去女儿,干脆就什么也不要,连房子都给对方了。我只要孩子,而且,也不要女方贴抚养费。你们看,我不是照样一个人,把女儿拉扯大了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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