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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损害后,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可能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患者一般会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可能会组织医患双方调解解决纠纷,也可能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发生医疗纠纷后,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非患者最佳选择,但是必要的鉴定必须先行处理,如对死亡原因的鉴定必须在48小时内进行(有冷冻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如患者一方拒绝鉴定,那么就会导致死亡原因不清,举证不能的后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传统做法,但由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缺陷,因此,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我们建议患方尽量避免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途径来处理该医疗纠纷,理由如下:
一 、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医疗行为的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实行倒置(在诉讼过程中,医疗机构承担上述两方面的举证义务),由于医疗纠纷涉及的知识较为专业,如患者对上述两面负举证义务,则对患者明显不利。
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虽然是医学会从专家库中随即抽掉各医学专家组成,实际上并没有跳出相互“关照”的怪圈。依据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规定,医患双方向当地的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医学会要从专家库中抽调有关医学专家组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实践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一般是由同城同级别同专业的专家组成,虽然规定了专家回避的情形,但鉴定专家在鉴定时,对于是哪家医院发生的纠纷、主治医生是谁从病例中一看便知,而且医学会是医生的协会,今天你出事故我来鉴定,说不定明天我出事故你来给我鉴定,为了自身利益和行业利益,大家在鉴定时就会心照不宣,鉴定结论往往避重就轻,患者的利益不能得到最大的保护。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是医患纠纷诉讼的前置条件,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时,我们建议患者以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医疗行为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既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也可以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只对法院负责,法医不属于医疗卫生系统管理,法医与执业医师分属两类不同的职业,且法院既可以委托本地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是外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从而有效的避免了“关系鉴定”和“人情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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