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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8日,西安的张先生在某超市购物广场购买了一盒巧克力,价款6.18元。回家后发现该产品的包装日期是2015年11月17日,保质期为2015年11月27日。张先生购买时巧克力已过保质期,但超市仍对外销售。张先生认为被告销售的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某超市向自己返还货款6.18元,赔偿损失1000元,赔偿原告支付的交通费500元,律师代书费500元,共计2006.18元。
法院判决:
1、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西安市人人乐超市赔偿张先生1000元并返还张先生购买三丰蛋巧价款6.18元,共计1006.18元。
2、驳回原告张先生要求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赔偿交通费500元、律师代书费500元之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先生与被告西安人人乐超市各负担25元。
法院之所以能够做出以上判决,是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该条法律规定该如何解读?
第一,“过期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吗?
对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并没有明确做出规定,在本法第34条中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在2015年新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后,在全国各地已有多起判例,均把过期食品列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且最高院的司法判例已做出指导。所以遇到过期食品后,果断的向商家索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吧。
第三,没有对消费者造成损害,能否要求惩罚性赔偿?
可能会有读者考虑,我只是买到过期的食品,并没有食用,这样也能要求价款10倍或1000元的赔偿吗?
——回答是“可以的”,即只要买到过期食品,就可以主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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